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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74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送達,雖抗告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313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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