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聲,1161,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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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9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1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查無曾就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18號案件准予扶助,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7年7月30日法扶群字第1070000892號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2月26日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該裁定效力既不及本案,且時間迄今逾9年,衡情不足據以認定聲請人目前無資力之情事,附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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