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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
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僅就四名法官是否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作成裁定,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裁判之五位法官,原裁定脫漏另名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之法官,原確定裁定顯有脫漏訴訟標的之一部,爰請求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原裁定就其中聲請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亦未參與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上述法官聲請迴避,均無理由,故原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並於主文為:「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之諭知,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
且原裁定既以其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有無理由為裁定範圍,自無聲請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定之問題。
據此,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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