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聲,823,2018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陳瑀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間解聘事件(本院107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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