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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綉氣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hristoph Vogt
Sven-Eric Widmayer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蔡昀廷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正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呂正仲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6月10日智院駿110技協2字第1100001973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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