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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等間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22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8年5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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