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1165,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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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165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調查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33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4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於108年6月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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