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280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06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8年7月15日、同年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健 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