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128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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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286號
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星
抗 告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並於108年4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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