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1363,201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送達。

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304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5月28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的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