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152,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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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344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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