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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3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0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9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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