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1661,2019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2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51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8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