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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21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更正筆錄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異議駁回之行政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經原審法院民國104年8月19日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判決駁回其訴、本院105年2月18日105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嗣107年8月9日,抗告人認為筆錄必須和開庭說話的每一個字一樣,必須一字不漏、逐字記載,而聲請更正筆錄。
於原審法院書記官107年8月15日作成無更正或補充筆錄必要之處分後,提出異議,經原審法院107年11月1日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駁回異議(下稱原裁定),仍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按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此行政訴訟法第129條定有明文,所謂辯論進行之要領,是指辯論經過情形之重點而言,故不用問答之記載方式,也不必將辯論內容或其結果逐字詳記,只須記載要領即可。
又準備程序之目的,乃在使言詞辯論程序順暢進行並易於終結,主要任務在於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暨調查證據,訴訟法上對於準備程序在程序上之要求較諸言詞辯論程序為簡略。
因之,準備程序筆錄亦應記載準備程序進行之要領,不以逐句逐字記載為必要。
㈡、本件抗告人以筆錄必須和開庭說的每一個字相同(見原審卷第27、32、34頁)為由聲請更正筆錄,依上開說明,難認有據,其抗告意旨認為未依錄音檔一個字一個字記錄的筆錄,就是不實,原審法院應將紀錄內容全部刪除,依錄音檔逐字更正等語,當屬無據。
原裁定以「筆錄只須記載重點,104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兩造訴之聲明、就申請案第101100135號專利改請案應否准許所為之重要陳述,受命法官闡明訴訟關係,諭知異議人提出相關專利申請本及修正本,會同兩造協議整理爭點,並確認兩造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後,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10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記載當事人聲明、兩造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兩造就全部卷證辯論並確認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並無錯誤及遺漏,無逐字記錄之必要」等情,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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