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50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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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23日送達;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9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7年10月3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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