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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送達。
雖聲請人併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315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2月14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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