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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邱蘭筑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06年7月27日106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抗告狀,對該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寄存於郵政機關,於107年1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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