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754,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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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具狀提出「行政訴訟異議狀」,對於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80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次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若有上開程式上之欠缺,屬可補正之情形,經審判長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於其提出之「行政訴訟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4日送達。

聲請人雖再於107年12月9日另以行政訴訟異議狀主張本院非異議事件管轄法院,自無審理權及審判權,故命繳納再審裁判費為違背法令,且電子書狀無須簽名或蓋章云云。

經核係聲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無以憑採,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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