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8,裁聲,6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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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66條之2第1項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上訴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判字第559號事件,委任林振煌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有行政委任狀、行政答辯㈠狀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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