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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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