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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及教育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賴振昌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發現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記載有錯誤,致裁定程序仍處於不確定狀態,請本院儘速釐清「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及停職令」究竟所指為何?並請求本院更正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內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及停職令」為正確之文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已載明:「……抗告人於本案訴之聲明為『確認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免職令(即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及停職令)無效』……」,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卷可稽,要無聲請人所稱需釐清「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及停職令」究竟所指為何?云云之情形。
且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公開之裁判書,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聲請人徒以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列印之裁定書記載之文書資料已遮隱其字號,而指摘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32號裁定有錯誤,應予更正之情形,容有誤會,核與首揭規定及說明顯不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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