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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劉哲郎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林志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6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1月28日智院駿111技協2字第111000050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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