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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麗生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廖麗生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廖麗生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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