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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泰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陳美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貨物稅及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第113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12,000元,自有溢繳。
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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