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判,195,202004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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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上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李榮東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施乃仁
參 加 人 林淑娥等41人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榮庭、何榮燦、何淑華及許淑玲為獨立參加人許淑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獨立參加人許淑英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經查明許榮庭、何榮燦、何淑華及許淑玲為許淑英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

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獨立參加人許淑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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