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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上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成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代 表 人 邱俊龍
訴訟代理人 蔡青育
謝金河
黃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瑞成律師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上訴人之代表人由林珍妮變更為林瑞成律師,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林瑞成律師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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