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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年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吳月(歿)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被 上訴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238條所明定。
又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參照)。
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即亦不能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另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故原告於起訴前已死亡之情形,如行政法院誤對之作成不利判決時,該受判決者因無當事人能力,不得提起上訴,其繼承人因不能經承受訴訟成為當事人,自亦不得提起上訴。
二、本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吳月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惟仍具名與林鳳吟等上訴人於108年3月7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年訴字第700號判決駁回其訴。
查吳月於起訴前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起訴本不合法,原審法院竟對其為判決,該部分為無效判決,無當事人能力之吳月復提起本件上訴,自不合法。
從而,吳月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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