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抗,294,202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294號
抗 告 人 李翊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80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