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抗,340,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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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沈俊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109年度訴字第25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109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對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感到失望,而裁定理由所述本案無勝訴之機會、政府對疫情補助不代表抗告人生活陷入困境之說,有點不食人間煙火,且打臉行政院之努力。
又抗告人確實生活不濟,而法扶聲請緩不濟急,且耗時手續繁瑣,在此一併聲請抗告費用訴訟救助云云。
四、本院查:
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
, 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
之。
」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又 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者,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提出可使行 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之。至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
信用者而言。
㈡經查,抗告人於原審雖提出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3月12日失業證明、陽信銀行存摺影本為憑,惟上開失業證明僅能說明抗告人現未受僱於該公司;
陽信銀行存摺則說明抗告人於108年7月至109年8月間在該銀行之存款狀況,以及於109年5月間受領行政院之紓困補助,並非抗告人全面資力狀況,自難逕憑此即認抗告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謂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無資力」要件相當。
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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