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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412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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