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114,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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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9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送達。

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278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4月23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的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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