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39,202002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黃正雄

黃陳鴻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等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所繳上訴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及第104條定有明文。

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有本院107年8月20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清單為憑。

然本件原係經抗告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依上揭規定,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1,000元,應徵收之上訴審裁判費為5,000元,是其有溢繳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