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67,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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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3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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