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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劉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間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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