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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15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94號裁定(抗告人誤植為108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22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送達;
又本院審判長於109年4月13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4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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