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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4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337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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