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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5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日送達;
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43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9年5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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