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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97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48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6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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