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2118,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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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送達處所:臺北市三張犁郵局第43
之48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1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7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10月7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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