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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童平素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熊厚基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6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9月1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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