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226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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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262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9年5月18日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64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簡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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