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227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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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272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5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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