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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304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63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9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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