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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洪東銘
連宇翔
李榮勝
被 上訴 人 張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係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2月6日起算,因上訴人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108年12月25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12月2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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