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66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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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63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另抗告人雖具狀對本院前揭補費裁定提出異議,惟查,該補費裁定乃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於法有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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