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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6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雖於108年9月24日具狀對上開命補費裁定提出異議,惟上開補費裁定係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於法有據。
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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