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70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9日送達抗告人;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85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8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