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67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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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7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5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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