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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73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雖於108年10月5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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