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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7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9年2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27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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